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较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
而劳务派遣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地区宪法,现实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
2.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3. 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很多人认为劳动派遣就是劳务中介,其实这两者*不同哦,劳务派遣与于劳务中介根本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劳务外包人员,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 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务外包公司,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以下是劳动派遣中所涉及的一些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遭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遗协议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因而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民事合同,劳务外包方案,但用工单位仍然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不过,芜湖劳务外包,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因此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工单位只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遗单位,由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遗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